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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国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铭光,陈国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刑初142号自诉人华铭光,男,1957年7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人陈国良,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自诉人华铭光以被告人陈国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华铭光与被告人陈国良达成和解,自诉人华铭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华铭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华铭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审 判 员  冯友林人民陪审员  薛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