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杨新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杨新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开,男,生于1983年6月10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杨新开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杨新开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杨新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新开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