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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曹中亮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亮,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曹中亮。被执行人李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2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