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福文与田寒飞、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文,田寒飞,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文,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田寒飞,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福文与被执行人田寒飞、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4部车辆。现因被执行人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漳州荣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闽E355**、闽E351**、闽E355**、闽E353**陕汽牌汽车4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