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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庆鑫与沈福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鑫,沈福金,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956号原告孟庆鑫。被告沈福金。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宙纬路15增1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竹梅,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黎莉,该公司管理员。原告孟庆鑫诉被告沈福金、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福金、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庆鑫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所在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里号楼门号,被告居住在号。被告在没通知房管局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在家门口外一米处安装一防盗门,严重影响原告家安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一楼私自安装的楼道门拆除,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福金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位于本市河北区秋星里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本市河北区里门号房屋承租人,被告之母系本市河北区里门号房屋承租人,被告系该房屋实际居住人。上述房屋均为单位产,产权人为第三人天津市盛东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显示,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系一层六户(楼梯在中间,东西两面各三户),其中被告房屋在过道最西端,入户门向北,入户门西侧系被告厨房墙体,入户门外有一宽约28厘米、长约1.5米的公共区域。过道北侧为原告房屋的墙体,其入户门位于过道北侧,与被告入户门呈斜对式。大约2006年,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入户门外的宽约28厘米、长约1.5米的公共区域朝东方向安装封闭式防盗门一扇,将上述公共区域封闭在自家内。经本院到被告房屋内勘验,被告已将原位于公共区域的厨房墙体和原入户门拆除。现原告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在为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得对他方造成妨碍。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各业主对共有部分均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应遵循共有部分的原本用途,并不能妨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的行使。本案中,原告作为秋星里4号楼房屋使用人,对其房屋所处楼层的过道享有共有权,但被告擅自在公用过道上安装防盗门、拆除厨房外墙、将部分公用走道占为己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该过道的部分空间,并排除了其他共有权人的使用,不但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相邻各方对公用部位合法使用和正常生活,侵犯了相邻方权益,同时将公用部位作为其私人使用空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擅自拆除厨房外墙对整幢楼房的安全造成隐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坐落河北区胜利路秋星里4号楼23门102号房屋防盗门拆除并移回原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福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沈福金将本市河北区胜利路里号楼门号的防盗门拆除,将该处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沈福金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六年三月××日法官 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