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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国章与宋振祥、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宋振祥,孟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民初212号原告李国章,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山(李国章之子),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宋振祥,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李国章与被告宋振祥、孟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章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国章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山、被告宋振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晶、被告孟祥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章诉称:2003年1月23日,宋振祥向李国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宋振祥至今未偿还借款。孟祥娟与宋振祥系夫妻关系,应和宋振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李国章起诉要求宋振祥、孟祥娟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振祥辩称:借款后,李国章一直向宋振祥索要。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没有还款期限的,从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内,不向法院起诉的,不受法律保护。李国章在2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偿还20,000元。被告孟祥娟辩称:宋振祥借款时,孟祥娟与其是夫妻关系,并且也在场,借款事实属实,李国章一直催要借款。因20,000元借款中的10,000元是还给宋振祥的父亲,孟祥娟不同意偿还;另外10,000元,孟祥娟同意偿还5,000元。原告李国章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借条。意在证明:2003年1月23日,宋振祥向李国章借款20,000元,宋振祥签字并按手印,此款至今未还。被告宋振祥、孟祥娟未举示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宋振祥、孟祥娟对原告李国章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李国章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宋振祥、孟祥娟向李国章借款的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宋振祥与孟祥娟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23日,在宋振祥与孟祥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振祥向李国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由宋振祥签名并按手印,借款时孟祥娟在���,知晓借款的事实。现李国章要求宋振祥、孟祥娟偿还借款2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国章主张权利是否超诉讼时效;孟祥娟是否应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宋振祥向李国章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的发生是在宋振祥与孟祥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孟祥娟知道借款事实,并用于家庭生活,孟祥娟应与宋振祥共同偿还借款。李国章要求宋振祥、孟祥娟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宋振祥抗辩称超过诉讼时效,孟祥娟抗辩称应偿还5,000元,均无证据证实,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振祥、孟祥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章欠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宋振祥、孟祥娟对上述欠款承担互为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宋振祥、孟祥娟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国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利新审判员  车 晓审判员  国庆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