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11号原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端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芳林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