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岔口村岔口组。被执行人李XX,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庙沟村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支付申请人2400元(已履行),2016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分别支付申请人24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字第00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