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与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81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612号武汉体育馆南侧。负责人何俊谦,系该行行长。被告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5号嘉颐新都A30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被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21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