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守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守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19号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永福5#楼106#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9426909-5。法定代表人:江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之平,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汉,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守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宁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