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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苏世强与卢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强,卢明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164号原告苏世强,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明才。被告卢明秀,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苏世强诉被告卢明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世强的委托代理人苏明才、被告卢明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8日下午1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下班,在由南向北行驶到雷山航校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系无证驾驶,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费等共计8000元。被告辩称:发生事故并致原告受伤是事实,但被告也受伤了。在医院拍片检查时,被告交给原告5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7时00分,被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航校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驾驶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机关勘查后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于2015年11月3日出院,支出检查费598.5元、医疗费590.92元。原告的出院证载明原告的伤情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出院注意事项载明为:1、继续药物对症治疗;2、全休壹周;3、不适随诊。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有:1、信阳华翼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请假25天,扣发基本工资2750元、员工福利补贴250元、10月和11月份的全勤奖各100元,计3200元)及2015年信阳华翼航模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受伤前月均收入3860元,以此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原告之父苏某于2014年8月30日以3100元的价格购买电动车一台的收据(注:收据标明的型号为TDR2272,车架号S95121461303378),以此为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费3100元。还查明:原告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伤情时,被告交给原告500元以支付相关费用。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在医院检查时没有什么伤,为啥还住院6天;事故发生时,她没有注意到原告的车辆损坏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费等共计8000元(注:对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原告没有分项列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其二人所驾驶的车辆受损、原告受伤且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作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诉讼请求并结合庭审质证意见,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189.42元;对于误工费根据原告误工天数13天(住院6天加上全休7天)和日收入标准128元(3200元÷25天)计误工费1664元;对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6天的事实,可参照处理此类纠纷的适用标准100元/日,计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日×6日);对于车损,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失为31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310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明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原告苏世强医疗费1189.42元、误工费1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3453.42元。二、驳回原告苏世强要求被告卢明秀赔偿护理费、车损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