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廷龙与郭进军、郑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260号之一原告吴廷龙,男,1936年3月15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进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暂住香港。被告郑云英,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暂住香港。被告鲍梅玉,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12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吴廷龙以被告已归还借款25万元为由,撤回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郑云英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3号楼404单元【预售合同号00080350)的查封,以及解除对原告吴廷龙提供的用于担保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渔溪支行的50万元存款【存单号为NO.(闽)10-002027460)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郑云英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宏路镇石门村融侨城13号楼404单元【预售合同号00080350)的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吴廷龙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渔溪支行的50万元存款【存单号为NO.(闽)10-002027460)的冻结。审 判 长 张瑜丹代理审判员 林 颖人民陪审员 陈海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