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14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牟铁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原告李帮君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帮君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西城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判决西城公安分局限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收到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9月14日转给西城公安分局的《投诉书》一案依法作出处理答复。李帮君的投诉请求为西城公安分局收到其于2015年6月4日邮寄的举报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干警李刚伪证罪一案,西城公安分局至今没有作出立案通知书,没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所起诉的不作为系西城公安分局履行《信访条例》所规定的职责的行为,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且李帮君要求西城公安分局对李刚犯有伪证罪进行处理,该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对于李帮君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帮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