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绍悦职务侵占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04刑申2号刘绍悦:你因职务侵占罪,不服本院(2015)淮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侵占朱文付的征地补偿款和村里的水电费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宣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签字代领朱文付的青苗补偿款57795元,事实清楚。但你对于领取该款后的处置行为,先后有多种不同的供述,且每种供述均无证据能够证实。故你认为你原裁定认定你将朱文付的补偿款57795元占为已有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裁定认定你截留水电费方面的事实,经查,你收取2010年至2012年水电费共计1603358.40元,上缴至八公山镇村财镇管结算中心账户1220915.40元,沈巷村2013年2月底现金明细账户余额为275399.06元,事实清楚。原裁定已将你经手的部分未入账的村务支出发票金额共计450058元予以了扣除。故原裁定认定你侵占的水电费数额为207784.06元,事实清楚。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