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正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77号罪犯谢正斌,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武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正斌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谢正斌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正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0.3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扣3分,月均消费五百五十余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正斌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在月均消费较高的情况下,只履行了极少部分罚金,且一人犯数罪,并有扣分记录,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正斌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