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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崔一敏与俞丹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敏,俞丹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267号原告:崔一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富,农民。被告:俞丹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一敏为与被告俞丹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一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一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葛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