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崔一敏与俞丹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一敏,俞丹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267号原告:崔一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富,农民。被告:俞丹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一敏为与被告俞丹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一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一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葛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