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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闫发与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发,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35号申请人闫发。被执行人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账户及存款33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