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闫发与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发,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35号申请人闫发。被执行人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账户及存款33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