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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虎汉与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汉,朵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00号原告刘虎汉。被告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虎汉诉被告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虎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