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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自诉原延庆县交通局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原延庆县交通局,原延庆县张山营镇下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袁×,男,59岁(1956年11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单位原延庆县交通局,住所地原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南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李×,局长。原审被告单位原延庆县张山营镇下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下营村。法定代表人刘×,村委会负责人。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袁×诉原审被告单位原延庆县交通局、原延庆县张山营镇下营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袁×提起的自诉,既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不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没有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诉人袁×提起的自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袁×的起诉。上诉人袁×所提上诉理由是:一审驳回起诉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实体审理。本院认为,袁×提起的自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所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袁×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广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