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负担。审 判 员 付天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