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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字第441号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被告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负担。审 判 员 付天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