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迪军、李海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迪军,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4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胡干,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迪军。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英。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卫计征字(2015)第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0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江 军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世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