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歧友申请执行陈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歧友,陈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3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歧友,男。被执行人陈喜昌,男。申请执行人王歧友与被执行人陈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陈喜昌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王歧友购车款1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9000元。陈喜昌自行给付王歧友9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王歧友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王歧友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吕国祥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