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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歧友申请执行陈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歧友,陈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3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歧友,男。被执行人陈喜昌,男。申请执行人王歧友与被执行人陈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陈喜昌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王歧友购车款1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9000元。陈喜昌自行给付王歧友9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王歧友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王歧友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吕国祥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