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永与张永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张永涛,张顺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1民初160号原告张永。被告张永涛。被告张顺臻。原告张永诉被告张永涛、张顺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有代理审判员王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及被告张永涛、张顺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永涛与被告张顺臻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11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将上述款项交付给二被告后,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但二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涛、张顺臻辩称,这20000元借款属实,但是原、被告之间还有别的账目往来,不光这20000元,我们希望庭后双方对账相互折抵。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永涛与被告张顺臻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4日左右,二被告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使用三四天,待新贷款审批下来之后向归还原告。同日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付二被告。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永(王坟平安庄)贰万元(20000元)张永涛、张顺臻2015年11月13日”。二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持有欠条向二被告追要,理由正当,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涛、张顺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永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