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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87号原告徐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