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杭州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林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