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刚与陈俭、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陈俭,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陈刚。被告陈俭。被告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陈俭、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400元,由原告陈刚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刘小娟人民陪审员 徐建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振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