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成芳与安溪县��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芳,安溪县凤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芳,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安溪县凤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经营场所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安溪县凤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152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溪县凤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溪县凤城镇叁陆壹度运动服装店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