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继斌与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斌,冷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44号原告:王继斌,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冷学忠,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斌诉被告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