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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继斌与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斌,冷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44号原告:王继斌,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冷学忠,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斌诉被告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