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代振兴与特(吐)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振兴,特(吐)木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36号原告代振兴,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特(吐)木勒,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振兴诉被告特(吐)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特(吐)木勒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振兴撤回对被告特(吐)木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志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