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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代振兴与特(吐)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振兴,特(吐)木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36号原告代振兴,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特(吐)木勒,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振兴诉被告特(吐)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特(吐)木勒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振兴撤回对被告特(吐)木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志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