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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娇与被告韩爽、祝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韩爽,祝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833号原告王娇,女。被告韩爽,女。被告祝春霞,女。原告王娇与被告韩爽、祝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房兵、高润钢参加评议,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娇、被告韩爽、祝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爽在2015年9月7日以其父亲交保费为由向原告借款5900元,口头称1日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韩爽答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力偿还。被告祝春霞答辩称借款属实,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争取早日还款。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韩爽借款及被告祝春霞担保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韩爽向原告王娇借款人民币5900元,约定2015年9月20日偿还,并由被告祝春霞提供担保,韩爽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娇与被告韩爽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韩爽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祝春霞自愿为被告韩爽与原告王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祝春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娇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元。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被告祝春霞与被告韩爽对原告王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祝春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爽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韩爽、祝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5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强代理审判员 房 兵代理审判员 高润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