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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5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5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