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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特玛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617号罪犯特玛,男,出生于青海省玛沁县,藏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特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7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三年三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特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特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特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特玛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