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庆与被告刘玉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刘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68号原告陈国庆。被告刘玉珍。原告陈国庆与被告刘玉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由于其隔壁五洲音像店的老板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放置木板一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174.34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其身体权,提供了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5)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对该份决定书作出的机关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该行政案件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