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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庆与被告刘玉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刘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68号原告陈国庆。被告刘玉珍。原告陈国庆与被告刘玉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由于其隔壁五洲音像店的老板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放置木板一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174.34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侵犯其身体权,提供了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作出的双桥(桥)行罚决字(2015)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对该份决定书作出的机关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该行政案件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