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与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935号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投资人叶根生。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委托代理人曹浩光。委托代理人高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诉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吴江盛华钢筘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