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余国泰与祁万德、祁冬生、祁正福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泰,祁万德,祁冬生,祁正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415号原告余国泰,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日。被告祁万德,男,蒙古族,生于1968年2月20日。被告祁冬生,男,蒙古族,生于1974年9月25日。被告祁正福,男,蒙古族,生于1984年9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泰与被告祁万德、祁冬生、祁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国泰负担。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