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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801号原告:李勇。被告:叶淘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叶淘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主动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以被告主动偿还了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琲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