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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黄兴与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被执行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黄兴与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仲案[2015]3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向黄兴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共计36677.84元;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为黄兴补缴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黄兴本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安全履行,经权利人申请,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300.14元,其中案款15674.14已经支付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申请,因为没有明确的金额给付内容,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55元及利息的申请已经通过强制执行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申请,因没有明确的金额给付内容,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执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2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