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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与田金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田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田金泽,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金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南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天津融创奥城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恢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