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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28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