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康素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素莲,朱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康素莲,女,1971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朱屎学,男,1943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素莲与被执行人朱屎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建东审判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