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蒙与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蒙,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948号原告吴蒙,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甲58号1幢801室-1号。法定代表人崔张俊,总经理。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蒙诉被告北京绿韵阳光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蒙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