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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诉陈清海、陈国川、陈大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陈清海,陈国川,陈大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034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9786348-1。负责人傅培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南,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清海,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国川,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大目,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诉与被告陈清海、陈国川、陈大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