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与被上诉人韦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全有,贾先珍,韦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全有,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月4日。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先珍,女,汉族,出生于1955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玉敏,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7月17日。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与被上诉人韦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全有、贾先珍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会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