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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与被上诉人韦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全有,贾先珍,韦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全有,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月4日。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先珍,女,汉族,出生于1955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玉敏,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7月17日。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与被上诉人韦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全有、贾先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全有、贾先珍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炜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会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