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可盛与朱文军、黄四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盛,朱文军,黄四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83号原告陈可盛。被告朱文军。被告黄四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盛与被告朱文军、黄四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可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可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可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