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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方辉与王瑞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辉,王瑞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017号原告:杨方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奔,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凤文,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杨方辉诉被告王瑞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瑞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方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方辉撤回对被告王瑞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某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