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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桂超与贾秋望、刘秀叶、石红卫、祝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超,贾秋望,刘秀叶,石红卫,祝罗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桂超。委托代理人李超,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秋望。被告刘秀叶。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红卫。被告祝罗香。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超与被告贾秋望、刘秀叶、石红卫、祝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共计3060元,由原告桂超负担。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人民陪审员  张开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