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俏与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俏,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155号原告:刘俏,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山市泽朗照明厂,住中山市。代表人:关泽坚,该厂经营者。被告:关泽坚,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刘俏诉被告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俏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迪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