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盛亚芹诉杨丽华、盛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芹,杨丽华,盛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557号原告:盛亚芹,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丽华,女,汉族,1948年12月20日生,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盛德君,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生,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亚芹诉被告杨丽华、盛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盛德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亚芹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盛德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秦颖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