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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耿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耿某,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医院保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