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袁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袁邦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该行行长。被告袁邦玉,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袁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双 来自: